关于对收养人在等待收养过程中出现新增子女等情况时申请文件的办理意见
近日接到一些收养组织的来信来电,询问收养家庭的申请文件已在中国收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登记,在等待收养过程中出现因怀孕生育,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导致家中新增子女等情况时,“中心”将如何办理其申请文件。现答复如下:
一、由于中国的涉外收养工作法规健全、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运作透明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大量外国收养人申请来华收养,“中心”接收的收养申请文件数量逐年增长。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弃孤儿童数量逐渐下降,国内收养量上升,涉外收养的儿童远远不能满足外国家庭的收养需求,外国家庭等待安置儿童的时间越来越长。收养家庭对此要有充分考虑。
二、收养人因怀孕生育,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而自愿放弃或申请暂停从中国收养子女的,我们充分尊重收养人的个人意愿, “中心”允许其通过收养组织随时办理退文、暂停等手续。
三、收养人在等待收养过程中怀孕生育,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子女,仍要求继续从中国收养子女的,应充分考虑抚育、照顾家中新增子女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努力为孩子营造最适合其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1、收养家庭新增子女的时间,即生育子女时间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子女时间,与预从中国收养子女时间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2、继续符合“中心”对收养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3、收养人应通过收养组织将怀孕、或从其他国家(包括本国国内)收养的情况及时告知“中心”,并在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后向“中心”提交有专业社会工作者评估的家庭情况补充报告(需经公、认证)。
四、收养组织应掌握此类收养人的家庭情况,及时、主动与“中心”进行信息沟通,共同确保被收养儿童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收养中心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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